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站:长春律师在线 时间:5月 25, 2016 浏览:1593 Views
刑法罪名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详解
罪名概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罪名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故意,即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客体要件: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司财产的安全。
客观要件: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的突出表现行为
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量刑标准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刑法》第114条和刑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对实习律师能否立案的答复
下一篇: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