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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遭侵权案件

本站:长春律师在线    时间:2月 26, 2014    浏览:1632 Views

随着人们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摄影作品侵权案件浮出水面。长春律师事务所分享给大家一则摄影作品遭侵权的案件。

【案件回顾】:
鞍山市XX公司制作的公益广告牌被告侵权。
家住岫岩的农民李X,爱好摄影,其作品获过奖,在本地也算是小有名气。这一天李X发现,路边的益处公益广告牌与自己四年前获奖的作品十分相似,经过对比,此工艺广告牌所使用的摄影作品出自李X之手。于是李某将鞍山市的这家公司告上了人民法院。并要求该公司赔偿2万元并且道歉。

鞍山市XX公司不能接受李X的要求,认为其公司所使用的摄影作品是作为公益广告的用途,并未涉及到盈利,所以不接受赔偿。

【法院判决】:
岫岩法院根据李X提供的证据(摄影作品以及该作品的底片),认定李某对此作品享有著作权。法院认为该公司未经作者许可擅自使用里X的摄影作品,此行侵害了李X对该作品的著作权。鞍山市XX公司应该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且赔偿给作者民事责任。

由于该公司侵权行为以公益性为目的,并且并未从中获利,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给李X经济损失人民币伍仟元整,并且要求该公司拆除广告牌,并像李X道歉。

二者均不服一审的判决,于是双方上诉到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正确,将原判中的赔偿金额由五千元调整到一万元。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来讲,我国民众对知识产权的意识还比较淡薄,长春律师事务所希望这些有关知识产权引起的纠纷案例可以为大家敲响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