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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男方借款是否应该是夫妻共同借贷

本站:长春律师在线    时间:12月 22, 2012    浏览:1434 Views

【案例回顾】
李某(男)和王某(女)是一对夫妻,但是由于二人性格不合,感情不好,于是二人从1999年开始,就一直分居生活。

 

王某于2002年的6月6日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同年的11月16日法院作出了裁决,同意了王某的离婚请求。从此二人离婚后再没有任何交往。

 

2008年,李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去世了。但是李某生前曾从他的朋友手里借了人民币10万元。李某离婚后的第二天给他的朋友打了10万元的欠条,欠条中规定于2009年底还清本金。约定的时间已到,李某的朋友一直都联系不上李某,于是经过多方打听,得知李某与2008年就已经去世了。于是李某朋友只好将李莫的前期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李某省钱的欠款。

 
【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李某的朋友不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王某知道此借款的行为,于是法院最终驳回了了李某朋友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