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范围和对象
本站:长春律师在线 时间:2月 01, 2016 浏览:2739 Views
财产保全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和对象如下:
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
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5、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
6、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其他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
7、被告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申请财产保全的对象:
申请财产保全一般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主动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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