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疏忽致使新生婴儿残疾获赔6万元
本站:长春律师在线 时间:12月 14, 2012 浏览:1560 Views
【案件回顾】
四川汪某在2003年5月份入四川省宜宾县的某医院。
入院诊断:
孕头位宫内活胎-临产Ⅱ期(但是胎儿一产瘤,医院需要使用催产素),于是当晚7点20分,汪某产下了一名足月的活婴。活婴出生久不久,晚上8点的时候,婴儿便全身紫绀,医生诊断为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由于婴儿的病情严重,所以医院建议转院。于是汪某转到宜宾市第二人民院,但是汪某要求出院,并且拒绝高压氧疗。
如今孩子已经两岁,智力低下。父母又将其送到很多医院就诊,都没有好转。经诊断,孩子的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后遗症是由于生产过程中,医院使用了过量的催产素的原因。
【医疗鉴定结果】
构成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医院方面负主要责任
于是,汪某将宜宾县某医院告上法庭。
【裁定结果】
由于医院在孩子的生产过程中使用了过量的催产素医院承担主要责任。汪某由于放弃了在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的治疗,而失去了孩子的最佳治疗时机负次要责任。
医院承担70%的责任,汪某成都哪30%的责任。
宜宾县某医院赔偿原告医疗、护理、残疾生活补贴、生活补助和精神损失费用总计63253元。
上一篇: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怎么写【申请书格式】
下一篇: 长春王某毕业工作半年只获300元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