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本站:长春律师在线 时间:7月 05, 2014 浏览:1769 Views
长律协发[2014]第1 号
长春市律师协会关于做好
2014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4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原则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的法定职责。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律师事务所考核与律师协会考核相结合,律师协会对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与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相衔接的原则,严格行业管理、切实维护广大律师的合法权益、不断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执业水平。
二、年度考核对象
2013年度通过长春市律师协会年度考核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及新获准执业未参加年度考核的律师。具体律师信息以省厅律师管理系统软件为准。
三、年度考核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4年4月25日止。
四、年度考核内容
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2、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3、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
4、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和参与重大敏感案件向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请示报告的情况;
5、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6、律师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网络培训40学时)情况;
7、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受到当事人、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8、参加并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组织的活动及完成任务情况。
五、年度考核提交的材料
律师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应按规定的时间向律师事务所提交本人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总结,并填报、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式三份;
2、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3、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4、律师执业证;
5、人事档案保管合同或退休证;
6、参加社会统筹保险证明;
7、法律援助中心和国资所的律师,提供载有律师名录的本单位编制簿;
8、专职党员律师提交党组织关系接转证明;
9、律师年度执业情况报告(按照本通知律师年度考核的内容,统一用A4纸打印,并由律师本人签名)。
新转入的律师在本所执业未满六个月的,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六、年度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3、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4、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二)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1、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2、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3、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三)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1、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2、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3、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市律师协会将暂缓确定该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再予审查确定。
七、年度考核程序
(一)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据本通知要求,召开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考核评议情况,由律师事务所依据考核内容、考评标准,对律师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交律师本人阅签意见。
(二)律师事务所通过律师管理系统下载律师年度考核表,具体下载和使用方法参见“律师之家”(www.lawyer-home.com)网站说明。律师事务所对下载生成的所属律师年度考核表进行核对,如有错误需在考核表上手书更改。如下载的考核表无照片,需自行粘贴照片。
(三)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完成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后的材料报送:
1、市直律师事务所、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直接报送市律师协会;
2、县(市)区司法局所属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报所属县(市)区司法局,由县(市)区司法局按市司法局的规定转交市律师协会。
3、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报主管司法局,由县(市)区司法局按市司法局的规定转交市律师协会。
(四)市律师协会对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向市司法局备案。
市律师协会在审查中发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责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必要时也可以进行调查核实,直接确定考核等次。
(五)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通过“律师之家”网站下载空白的律师年度考核表填报,并提交律师考核材料。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直接将考核材料报市律师协会,由市律师协会进行审查并确定考核结果。
(六)根据省厅规定,凡编制不在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不得办理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已经办理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的,由各主管司法局收回其律师工作证,统一交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今后发现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律师工作证的,按违纪处理。
八、年度考核有关情形的处理
(一)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其执业年度考核:
1、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处罚未执行完毕或处罚期未满的;
2、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或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调查处理的;
3、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
4、在考核期间参加脱产学习、培训或因病暂停执业的;
5、未完成规定培训的;
6、其他应当暂缓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形。
律师确因正当理由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度考核并申请暂缓考核的,应填写暂缓考核申请表,注明理由及申请暂缓考核的时间,报市律师协会审查;待申请期限届满仍未申请考核的,市律协将告知暂缓考核申请人参加年度考核,原申请理由情形仍存在的,可延期一次,延期届满仍未申请考核的,视为自动终止执业。
(二)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由市律师协会责令其在十五日内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市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注销其律师执业证。
(三)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律师,在延长考核期内经过市律师协会举办的集中再教育培训后,应当重新提出考核申请,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为其进行评议考核;市律师协会将对其考核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考核意见,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通过备案审查的,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其律师执业证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并在“考核结果”栏标注“基本称职”字样。
(四) 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市律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市律协将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九、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律师事务所应当组织律师认真学习本通知,以指导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二)律师事务所对律师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应当出具具体的考核意见和考核等次。
(三)律师应当按照本通知第四条“年度考核内容”全面总结上一年度执业情况。对律师事务所的考核意见和考核等次律师本人应当阅签意见。
(四)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应按照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规定及时上报考核材料。
(五)对2014年度申请停止执业及申请暂缓考核的人员,要及时收回其律师执业证(含律师工作证)并上交市律师协会,再通过市局统一上交省厅。原律师执业证丢失的,应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声明作废,申请考核时向市局提交登有遗失声明的整张报纸。律师事务所未按规定及时收交律师执业证的,市律师协会将建议市司法局暂缓该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
(六)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律师个人会费、网络维护费仍按原标准执行。
(七)各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依照《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以及本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完善本所律师年度执业考核制度,明确考核内容和标准,严格对律师进行考核,确保公开、公平、公正。要按照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考核的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好本所及律师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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