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后逃逸 交通事故肇事罪
本站:长春律师在线 时间:12月 03, 2015 浏览:1806 Views
本主要介绍颍东区法院审结的一起交通事故肇事案件,司机无证驾驶肇事后没有第一时间救人,而是选择掰下车牌逃逸。最终肇事司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案件回顾】
车祸发生后,司机掰下号牌就跑:
胡大友(化名)今年快50岁了,家住临泉县。 2014年7月21日夜,胡大友驾驶着货车,将45吨化肥运往颍东区某地。胡大友驾车行驶到颍东区一路口时,准备拐入另一条干道。此时,路面上车辆稀少,胡大友的货车左转弯时速度很快。突然,他看到路面上有一辆摩托车驶来。虽然他猛踩刹车,可已经晚了,货车将摩托车上的两人撞飞。胡大友立刻下车查看,其中一人已经没了生命迹象,另外一人则伤势严重。见四下无人,他掰下号牌逃离现场。
随后从此经过的路人报了警。救护车赶至现场,将伤者顾某送往医院急救。因伤势过重,顾某最终不幸离世。
无证驾驶,号牌从废品收购站捡来:
根据货车上的信息和所载的化肥,警方很快锁定了肇事嫌疑人胡大友。几天后,胡大友迫于压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审讯,胡大友对驾车撞人后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胡大友交代,因为自己是无证驾驶,撞人后非常害怕,便逃离了现场。至于掰走的号牌,他说是自己从废品收购站捡来的。
经调查,胡大友是无证驾驶已登记注销的车辆,摩托车主是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最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六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胡大友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摩托车主承担次要责任。2014年12月7日,胡大友的近亲属分别支付给车祸中的两名被害人的近亲属补偿金各1万元。
【审理结果】
肇事司机获刑六年零六个月
颍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大友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迫于压力向公安机关投案,虽具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近亲属虽支付给两被害人的近亲属各1万元补偿金,但未取得被害人的近亲属的谅解,故对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认定胡大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需要强调的是,本案中,受害人顾某并非当场死亡,被告人虽具有逃逸情节,但不能因此认为本案就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因为目前的证据尚不能证明被告人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顾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