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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降低社保标准 经济补偿案件

本站:长春律师在线    时间:7月 05, 2015    浏览:1964 Views

公司霸王条款降低员工社保标准已经成了很多不法公司的潜规则,本案例是关于公司未按照劳动法以及社保征缴条例肆意降低员工社保标准的案件。

【案例回顾】
王某大学毕业进入了一家物业公司上班,经过自己的不懈努力,顺利生至部门经理职位,水涨船高,王某工资也提升至3000元/每月。

但是奇怪的是,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里关于社保和福利待遇的条款竟然约定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按所属区域社会保险局规定最低参保基数1350元/月投保;医疗保险按所属区域社会保险局规定最低参保基数800元/月投保。(社会保险缴纳基数每年随政策调整而调整)。

王某公司明明是3000元/每月,但是公司为其投保的却是最低的参保基数。改家公司的霸王条款便是:无论职位高度工资多少,一律按照最低社保基数进行缴纳。遂王某将该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公司针对社保和福利方面进行经济补偿。

社保标准赔偿

【法院判决】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处该物业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1.9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章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依法缴纳社保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对于社保费用缴纳的标准也有强制性规定,既不属于劳资双方可以协商的范围,也不属于劳动者可以自愿放弃的权利。

长春律师网 www.0431v.com 提醒您:用人单位只有依法为全体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经营,才能避免法律风险的产生,否则将承担高额的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