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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雇员违规操作致残的责任划分

本站:长春律师在线    时间:8月 03, 2014    浏览:2001 Views

关于雇员在工厂违规操作致残的责任划分案件,此种案件应该按照各自的过错来分担责任。

案件回顾:
刘祥福是一家经营垃圾处理的工厂老板,请了几名雇员在厂里劳动,该工厂没有取名称,没有办理工商登记。2013年6月下旬刘祥福雇请李建民在工厂做事,负责搬运、打包垃圾废料,工资按每天100元计算。6月30日上午,李建民做事时使用的打包机钢板坏了,没有操作经验的李建民便自行使用电动打磨机打磨钢板,不料发生意外,打磨机的砂轮突然爆裂,砂轮碎片飞出将李建民的左眼击伤。工友随即将李建民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并做了手术。经司法鉴定,李建民左眼视力严重受损,构成八级伤残,劳动能力丧失30%。事后李建民多次与刘祥福协商赔偿事宜,但因双方分歧过大未果,李建民遂诉至法院索赔14.7万元。

案件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应如何划分原、被告在原告遭受损害中的过错大小,进而确定原、被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法院判决: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刘祥福赔偿原告李建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7445.38元。
原告受雇为被告提供有偿劳务,双方形成了劳务关系。本案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法院判处被告应承担60%的责任,原告自身承担40%的责任,作出了上述判决。